一、地块基本情况
地块名称:海宁市周王庙镇兴周路北侧、何马闸港东侧地块;
占地面积:40000 m2;
地理位置:海宁市周王庙镇陈桥村,北至南三路,南至兴周路,西至何马闸港,东至规划道路;地块中心地理坐标120.493619° , 30.449430°;
土地使用权人:海宁市融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地块土地利用现状:土地平整,部分种植农作物;
未来规划:中小学用地(GB36600-2018中规定的第一类用地类型);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单位:浙江碳诚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采样检测单位:浙江求实环境监测有限公司;
钻探单位:杭州宏德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调查缘由:该地块历史用地为农用地,规划性质为中小学用地(A3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2号)要求,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用途变更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等公共设施用地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应开展土壤环境调查并编制调查报告。为了解周王庙镇兴周路北侧、何马闸港东侧地块现有的土壤及地下水质量状况是否满足场地开发要求,从而指导下一步开发工作,海宁市融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委托我单位(浙江碳诚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该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
二、第一阶段调查
第一阶段调查工作开展时间为2022年2月中旬,包括现场踏勘、资料收集、人员访谈等,识别地块内各类污染(源)以及历史/当前的活动对地块环境质量(土壤和地下水)可能造成的影响。
根据相关资料,初步判断本地块内潜在污染源为规模化种植,此外考虑地块周边企业较多且部分企业环保设施及制度不够完善,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需对本次调查地块进行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潜在污染因子为农药类指标、锌、锰、总铬、VOCs、石油烃(C10~C40)。
三、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
(1)土壤及底泥采样检测结果
本次调查共布设了10个土壤监测点位,包含9个常规点位,1个对照点位,常规点位采样深度为6m;3m以内采样间隔为0.5m,3~6m采样间隔为1m,单点采集9个样品。每个土壤点位根据表层土送检、快筛数据高送检、水位线附近50cm 送检、底层土送检及每个类型土层至少1个样品、送检样品间隔不超过2m等要求送检。本次通过筛选后共选择44个土壤样品送实验室,包含地块内36个土壤样品,4个对照点样品、4个平行样;
排沟上下游段布设2个底泥样品。共采集3个底泥样品,包含2个底泥样品、1个平行样品。
本次调查地块内土壤(含底泥)pH值介于5.63~8.67,重金属指标中,六价铬未检出,砷、镉、铜、铅、汞、镍、总铬及锌均检出,石油烃(C10~C40)指标部分检出,土壤中VOCs及SVOCs未检出,农药类指标未检出。所有污染指标均小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一类用地风险筛选值或《浙江省地方标准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住宅及公共用地筛选值。
(2)地下水采样检测结果
本次调查共布设了5口监测井,包括4个常规监测井、1个对照监测井。共采集6个地下水样品,包含地块内4个地下水样品、1个对照点地下水样品、1个平行样品。
本次调查地块内地下水pH值介于7.5~7.6,本地块内地下水中pH值、重金属(砷、镉、铜、铅、汞、镍及六价铬)、石油烃(C10-C40)检出值满足或优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V类标准限值,VOCs及SVOCs未检出,农药类指标未检出,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IV类水质标准或《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常规指标中除浑浊度及肉眼可见物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IV 类水质标准,浑浊度及肉眼可见物为Ⅴ类水质标准,该情况与上游对照点一致。该地块地下水不作开发利用,且根据《地下水质量标准》及《地下水污染建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浑浊度及肉眼可见物指标不属于有毒有害物质指标,无需启动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
(3)地表水采样检测结果
本次调查沿路排沟上下游段布设2个地表水样品。共采集3个地表水样品,包含2个地表水样品、1个平行样品。
本次调查地块内地表水pH为7.9~8.1,根据《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和海宁市水环境功能区划图,地表水中所有监测指标均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的Ⅳ类标准。
四、调查结论和建议
总结论:根据前期调查及检测数据分析,地块内各点位土壤样品中各污染物浓度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或《浙江省地方标准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住宅及公共用地筛选值,监测的地下水点位除浑浊度及肉眼可见物指标均满足或优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的IV类标准或《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浑浊度及肉眼可见物为Ⅴ类水质标准,其不属于有毒有害物质指标,无需启动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
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满足中小学用地开发建设要求,无需进入下一步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可直接开发利用。
建议:建议业主加强地块的环境管理工作,落实各项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土壤地下水污染的发生。如防止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外来土壤在地块内的非法倾倒与就地掩埋;后续地块开发利用过程中需制定详实可行的工程实施方案,并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及各项规章制度进行文明施工,杜绝因为后续开发利用对地块土壤及地下水造成污染。